安海鎮下山后妙山公園景觀綠化工程(二期)招標公告 |
發布日期: 2017-07-14 瀏覽次數: 1665 新聞編輯: |
泉州市財政局文件 泉財采[2015]605號 ----------------------------------------------------------------------------------------------------------------------------------------------------- 關于印發《泉州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市直各單位,各縣(區、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加強我市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和效率,現將《泉州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泉州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規定 泉州市財政局 2015年12月31日
泉州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規定 一、總則 (一)為加強我市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我市政府采購工作實際,制訂本暫行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經泉州市財政局(以下稱市財政局)審查認定,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咨詢和論證工作的各類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工作的人員。 (三)評審專家從事或參加下列采購活動時適用本規定: 1、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活動的評審和咨詢; 2、配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質疑,配合財政部門進行投訴處理工作; 3、采購文件、采購需求、非公開招標適用情形以及進口產品采購項目的論證; 4、為政府采購合同的履約驗收活動提供咨詢和技術服務; 5、財政部門要求評審專家參加的其他與政府采購有關的活動。 二、評審專家資格條件 (一)評審專家應符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第八條所列條件,如果達不到該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符合該條其他條件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個人提出申請并經市財政局審核批準可以聘任為評審專家。 1、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學位,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2年; 2、具有碩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碩士學位,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4年; 3、具有大學文化程度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 4、未開展職稱評定的行業,從事該行業工作滿10年,經所在單位或者行業組織對其專業技術能力認可推薦的。 (二)評審專家的年齡原則上控制在65周歲以下,且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年齡超過65周歲的,如特殊專業或行業需要,經本人申請并報送市財政局審核批準后可以續聘,但續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三、評審專家注冊申請 評審專家采取公開征集、單位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申請人應登陸泉州市政府采購網進行專家注冊登記,如實填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登記表》(附件一),并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市財政局: (一)本人簽字后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登記表》(1份); (二)本人身份證、畢業證或者學位證、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或者能夠證明其專業技術能力的材料復印件(各1份,原件查驗后退回); (三)年齡超過65周歲的申請人須提供公立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四)申請評審專業類別不得超過3個,且應與所學專業、從事的行業和職稱類別有關聯性; (五)符合本條(四)的申請人,還應由其單位或者行業組織在《登記表》推薦意見欄目對其專業技術能力蓋章確認。 申請人對其提供的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評審專家資格審核 市財政局應對申請加入評審專家的相關情況進行審核,審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資料的完整性; (二)網上填報信息與書面資料的一致性; (三)資格條件的符合性; (四)申報的擬評審專業與其專業特長或工作經歷的關聯性。 經市財政局審核合格的專家,即獲得評審專家資格。 五、評審專家庫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建立泉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一)市財政局負責專家庫管理系統的開發建設、維護和管理,制訂評審專家資格標準和入庫審核制度。 (二)評審專家實行聘期制,由市財政局統一聘任,其申請資料由市財政局統一留存歸檔,聘期2年,可以續聘。 (三)聘任入庫的評審專家,其使用不受地域限制,評審資格在全市范圍內有效,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確認,并實行評審專家資源全市共享。 (四)專家庫管理系統在各縣(市、區)財政部門開設網絡終端。終端使用單位應安排專職人員負責評審專家的抽取和監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五)評審專家的工作單位、手機號碼、通訊地址等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登錄泉州市政府采購網“專家注冊”變更相關信息,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生效。 (六)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應對評審專家的非公開信息保密。 六、評審專家使用和管理 (一)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或談判、詢價等采購活動開始前兩個小時內進行。 (二)采購單位代表及其監督人員憑單位介紹信(附件二),出示身份證件并提供本次政府采購相關前期資料,方可到采購項目所在地采購辦抽取評審專家。 (三)除政府采購監管人員、采購單位代表及其監督人員外,其他人員(包括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主動回避,不得參與評審專家抽取工作。 (四)隨機抽取結束后,采購單位代表及其監督人員必須簽字確認抽取程序合法性,抽取結果由采購監督部門密封。采購代理機構項目主持人必須在唱標后,且采購單位代表及其監督人員將所有通訊設備交付保管后方可開啟密封。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 (六)遇有行業和產品特殊,政府采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項目需求時,需從省級或以上評審專家庫抽取專家的,應當由采購人提出申請,并在開標前一天抽取,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也可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開標三個工作日前按照1:3的比例向市財政局推薦評審專家人選并完成審核、入庫手續。 (七)對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市財政局同意,可以由采購人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 (八)參加采購文件論證的評審專家不得參與該項目的采購評審工作。 七、評審專家工作規范 評審專家除依照財庫[2003]119號文規定享有相關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評審專家確認參加評標(論證)后40分鐘內應到達指定地點,超過時間按遲到1次計算(在開標截止時間前到達開標現場的可不算遲到)。如指定地點在縣(區、市)的,抽取時間和到達時間可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 (二)評審專家到達指定地點,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交出所有通訊設備。未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交出所有通訊設備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絕其參加評審或論證工作,并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三)評審專家應嚴格執行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評審或論證具體信息。評標委員會名單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 (四)評審專家一年之內不得連續3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不含參加采購文件論證)。 (五)評審專家要主動學習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參加各級財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切實提高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 (六)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論證和咨詢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活動,如受到邀請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七)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應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代理機構必須根據評審專家抽取結果,逐一核對評審專家有效身份證件,并實時記錄評審專家到達時間、身份證件驗證等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八、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市財政局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制定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并適時做出調整。 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實際到場時間3小時以內按300元/人次支付勞務報酬,每超過1小時加付100元/人次,一天以內的勞務報酬最多不得超過800元/人次。被推薦為組長的勞務報酬加付50元/人次。采購項目同時包含幾個合同包按單個采購項目支付勞務報酬。評審專家實際到場時間1小時以內出現流標或廢標情形的,勞務報酬減半支付。評審專家異地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可參照公共交通費用標準給以往返交通補貼。 評審專家不得索取高于規定的勞務報酬,不得要求先給報酬再進行評審,不得以勞務報酬低為由拒絕評審或簽署評審報告。 評審專家配合財政部門、采購代理機構咨詢、答復質疑和處理投訴案件等,不得另行索取勞務報酬。 組織項目評審工作的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結束后,采取現金或者轉賬方式,嚴格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九、評審專家資格復審 評審專家的資格每兩年檢驗復審1次,評審專家復審工作由市財政局負責。有下列情形者,經核實按復審不合格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一年內未參加過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未被抽中除外); (三)確認參加評審活動后40分鐘內未到達指定地點,且30天內累計出現2次的;接到本網站通訊系統自動呼叫未做任何處理,且30天內累計出現5次的; (四)確認參加評審活動,一年內累計遲到6次或累計早退2次的;一年內累計2次確認參加卻無故缺席的; (五)一年之內連續3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不含采購文件論證或評審結果復審); (六)沒有正當理由不參加采購項目評審結果復審的; (七)未參加評審專家繼續教育或者繼續教育測試不合格的; (八)年齡超過70周歲的或者年齡超過65周歲未提供公立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的; (九)不按規定參加資格檢驗復審的; (十)評審專家因身體狀況,或者不在本行政區域內居住,或者其他情況不再適宜從事評審工作的,參照以上規定處理。 檢驗復審合格的,續聘為評審專家,原評審資格自動延續,檢驗復審不合格的,終止聘任,原評審資格自動失效。 評審專家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或者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終止聘任。 十、評審專家違規舉報 任何單位或個人如發現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實名)向采購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舉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評審專家違法違規被舉報,財政部門對舉報進行調查處理期間,可以暫停該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資格至調查處理結束之日止,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被暫停評審專家資格的,恢復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財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該評審專家。 十一、評審專家違規處罰 (一)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1、已選中為某項目并已接受邀請的評審專家,無故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 2、在評審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3、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4、違反政府采購規定,擅自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5、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采購當事人詢問的; 6、在不知情情況下,評審意見違反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 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通報批評的,將暫停其一年的評審資格,累計三次及以上將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二)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進行處理、處罰: 1、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情況的; 2、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 3、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4、故意損害采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5、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審結果的; 6、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7、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8、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9、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對采購結果造成實質影響的; 10、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評審專家有上述4至10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評審專家如涉及違規違紀行為的,將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相應處理(處罰)。 由于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通報批評、不良記錄和取消資格等對評審專家的處理結果,做出處理(處罰)的財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十二、其他 (一)代理機構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或非法干預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給予處罰。 (二)財政部門在評審專家管理過程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附則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